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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完成

时间:2024-01-04作者:chy123分类:汽车教育浏览:28696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

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海洋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次修订有很多制度创新和务实措施,如:压实政府责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

新法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要求

赵柯介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过程中,配合立法机关,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顺利完成了修法的任务。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了实践经验,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第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的沙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第三,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赵柯还提到,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比如说政府责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职责,规定沿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负责。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

赵柯举例说要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过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因为机构的原因是分开管理的,有一些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我们把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完全统一了。”

同时,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这样打通岸上和海里两个方面;注重综合治理,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的行动方案。地方层面,也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采取特别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的建设。

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完成

严格排污许可,进一步细化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规定了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

赵柯表示,下一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重点做好以下的工作:一是组织宣传,生态环境部已经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通知,要求地方涉海的省份,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准备。二是组织制定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配套文件。三是推动制修订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通过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落到实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阶段性目标完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八年的历程,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等阶段性目标已经顺利完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赵柯介绍。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法律有299部,其中有多部中已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比如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等,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

地方法规中,有22个省的地方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地方开展工作也提供了支撑。

中央层面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十个技术文件,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六项国家标准,如总纲等;还有三个标准现在已经通过了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走标准发布的程序。

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文件,内容涉及案件的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司法鉴定等一些生态赔偿的具体方面。此外,地方发布了近460项配套文件,都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推动工作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三年被纳入了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所有的省份也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24个省份纳入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

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印发了四批线索清单,共计线索3.2万条,交给地方核查办理。同时指导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如青海木里矿区的生态破坏案、宁夏美利纸业的污染案等。

三是狠抓案例实践,推动数量、质量的提升。案件办理的数量逐年增加,年平均增长率150%。截至目前,办理总数3.22万件。结案效率提高,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鼓励赔偿的自主修复,通过磋商推动案件高效办结。截至今年,全国共结案近2万件,并评选了典型案件,发布了三批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一些地方如江苏、重庆、贵州、广东等省份也发布了本地方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示范引领,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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