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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资本市场再迎利好 保险资金入市空间进一步扩大

时间:2023-11-25作者:chy123分类:行业资讯浏览:35034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以来,围绕“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出台支持政策。业内专家指出,本次金融监管总局文件的出台,是立足行业自身发展规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创新实践。

“风险因子跟资本计量里的风险权重意思差不多。”保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因子的降低意味着资本占用将更少,保险公司可支配的资金运用空间也就更大,也就是说,增量险资入市空间将进一步被打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于泽对记者表示,以人保财险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调整落实后,最低资本将下降16亿元左右,“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大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REITs、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未上市股权的投资,持续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

保险资金在国内A股市场投资规模接近3万亿元,是中国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压舱石”和“稳定器”。此次《通知》指出,要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35%提高至40%;同时,针对符合条件的非基础资产,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

“长期以来,面对无风险利率下行趋势,加大权益资产配置一直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然选择。”中国人寿(601628)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对记者表示,上述政策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进而间接释放权益资产的配置空间。

同时,大幅提高长期保单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也有利于从监管层面鼓励寿险公司承保长期保单、坚持长期经营。

除了对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引导,此次《通知》还增强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精细化,进一步支持中小保险公司成长。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资本市场再迎利好 保险资金入市空间进一步扩大

《通知》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之一,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水平的重要监管指标。

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表示,此次调整事实上针对不同规模公司匹配不同的特征系数,相对于大型公司,适当下调中小公司的资本要求,中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小型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该政策的推出,预计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3~18个百分点。”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对记者表示。

管培认为,很多中小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大都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近几年马太效应日益明显,考虑到不同保险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阶段差异,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给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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