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原标题:地铁设计: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个量分配、授予价格、资金来源、授予条件及安排、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及安排、禁售期、公司及激励对象异动处理、注销及回购注销安排等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等安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程序和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热情,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在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晓勤 林 斌 谭丽丽
日期:2023年11月10日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个量分配、授予价格、资金来源、授予条件及安排、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及安排、禁售期、公司及激励对象异动处理、注销及回购注销安排等内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等安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程序和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热情,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在取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晓勤 林 斌 谭丽丽
日期: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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