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优化中小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迎来利好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具体而言:一是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根据总资产规模的不同,最低资本按照95%或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二是调整了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三是下调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四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等。
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施偿付能力差异化监管可以给予中小保险公司更多发展空间,同时也是鼓励险企做长期保险业务。
差异化监管:最低资本要求打折
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健康运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不仅保险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遭到威胁或损害,而且可能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目标,也是其监管的核心内容。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起步相对较晚,保险市场具有结构化差异,不同公司发展水平差别较大,而偿付能力差异化监管将会对中小财险公司带来重大的发展利好。
《通知》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在业内人士看来,偿付能力计算的调整,能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一步提升。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表示,总体来看是偿付能力有所松绑。根据不同规模享有不同折扣,准备金回溯充足的还另打折。规模不同,风险敞口也不同,因此享受的折扣也不同。
调整后,最利于哪些机构呢?“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给予了中小公司更多的发展空间。”某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同时也是鼓励做长期保险业务,让中小保险公司也有空间做创新。
下调风险因子:险资入市进一步打开空间
除在偿付能力方面给予差异化监管外,《通知》在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也给出优惠。
《通知》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一般而言,风险因子就是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业务的资本占用,下调风险因子,将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使用效率。
在市场分析看来,风险因子的降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为险资入市进一步打开空间,对活跃资本市场有一定意义。
此外,《通知》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据悉,《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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