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教师被控猥亵6名女生案二审:监控缺失,是否诬告成庭审焦点之一
31岁的王双欢作为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某知名高中的教师,被他的6名学生指控强制猥亵。
指控王双欢的6名女生均来自该校高一年级,王双欢担任高一年级主任一职,也曾给被害人田某某当过班主任。
6名指控王双欢的女生中,2022年5月,田某某被王双欢开除回家,曹某、任某某、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都曾被王双欢作出停课回家反省的处理。
同年5月,田某某等6人联合控告王双欢,称在校内教室走廊、教室后门、会议室、办公室等地遭到王双欢猥亵。随即,王双欢被清河县警方抓捕。
2023年3月21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双欢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处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王双欢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7月13日,该案二审经三次开庭审理结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参加庭审的人员处了解到,办案机关没有调取到王双欢猥亵学生的监控录像,6名女生是否诬告,成为此次庭审的焦点之一。
女学生指控班主任猥亵
2021年6月,“90后”教师王双欢被调入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一知名高中任教,并担任班主任、高一年级部级主任。学校实行双级部竞争机制,王双欢的工作职责是对于本级部内部教学成绩的评价和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管理负总责。“我的工作职责首先是我带的高一某班的教学,其次是监督整个二级部的教学和秩序。”王双欢在案发后供述时说。
6名来自高一年级不同班级的被害人,指控王双欢在管理她们平常的生活学习时在不同的场合分别强制猥亵她们。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5月14日21时许,田某某报警,称自2021年10月份开始其在清河县某中学教室和会议室等多处被班主任王双欢多次摸胸猥亵。
田某某报警称,从2021年10月至11月间开始,在校期间,他被班主任王双欢多次猥亵。她称,王双欢以她犯错之由头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处惩罚她罚站时,会一手搂着她的肩膀一手借机触碰胸部,有时会用下体顶她的臀部,前后猥亵20多次,最后一次是距离案发前10天。
田某某还称,她见过裴某某和曹某被王双欢摸过,也听到裴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亲口说被王双欢摸过,她们宿舍的人大部分都知道此事,还公开演示过王双欢的动作。
除了田某某,裴某某、曹某、任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均报案称,她们的遭遇跟田某某的类似,王双欢在借机惩罚她们时会触摸她们的身体和胸部。“同学们都知道王双欢爱跟女生动手动脚,私下里都喊他‘咸猪手’。”张某某说。
刑警大队长带队抓捕
2022年5月18日,清河县警方立案侦查。王双欢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当天22时许,包括刑警大队队长李某某在内的清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校门口将王双欢抓捕归案。
5月1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王双欢被河北省清河县警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在该县公安局,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执行逮捕。
6月13日后,王双欢羁押的地点从清河县公安局变更为清河县看守所。
直至6月24日,其间,王双欢作了三次供述与辩解。
王双欢第一次供述与辩解称,他认为强制猥亵应该是在私密的地点去触碰女生的隐私部位,但他在处理学生时不管男生女生都没有超出限度,在教室、走廊、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开场合,处理学生时一般只触碰学生的肩膀和后背。
王双欢承认,他在上述场合处理学生时有罚站、身体接触和搜身的行为,但他认为他处理时不分男生女生,身体接触也没有超过限度触摸到学生的隐私部位,面对早恋拥抱、亲吻、甚至触摸身体的学生,他视为情节严重作开除处理。
王双欢第二次供述与辩解时称,在监视居住期间经他思考回想,在平常的教学和管理中他可能触碰到过学生的胸部,但是无意间触碰到的,不是有意为之,“我说的可能触碰到男女学生的胸部偶尔发生,不是刻意为之。”他并不记得具体触碰过哪些女生的胸部,但他供述称他触碰过田某某的胸部,并强调没有超出师生界限。
他在第三次供述与辩解时说,他在执教期间让学生面壁思过时一般会有三个动作触碰到学生的身体,一是推着学生往墙边走时,二是将面壁的学生身体扳转身时,三是将面对他的学生扳转身面对墙壁时。第一个动作他觉得没问题,第二和第三个动作他觉得可能会触碰到女生的胸部,“我在处理田某某时可能触碰到过田某某的胸部,我记不太清楚了,有没有触碰过其他女生我没有什么印象,而且不可能触碰到其他隐私部位”。同时,此次供述王双欢推翻了第二次的供述与辩解,“我对上次提到的触碰过田某某的胸部的行为,我说的是可能碰到过,不是太确定。”
据上供述,清河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双欢利用教师身份,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以开除等理由胁迫、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2023年3月21日,法院一审判处王双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处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缺失的监控录像
一审宣判后王双欢不服,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13日,该案二审经三次开庭审理结束。
在二审庭审期间,王双欢及其新委托的辩护人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汤弘扬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
其中,王双欢家属提供的一份“政府协调会议录音”在此次庭审中首次曝光。
该份录音显示,2023年5月16日,清河县委、清河县公检法、信访局、坝营镇的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就王双欢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王双欢的家属当面沟通。
录音显示,该校作为一所军事化管理的知名中学,校内到处是监控,包括教师办公室内也有监控,该校校长说王双欢被警方抓走后他查看了所有监控,均未发现王双欢有任何出格行为,办案期间警方与检察院均没有调取到王双欢猥亵学生的监控录像,也提到整个卷宗都没有任何监控录像证据。
王双欢的辩护人汤弘扬律师分析指出,在本案的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田某某说王双欢对她的猥亵行为达到二十多次、被害人曹某说王双欢对她的猥亵行为“估计得有十五六次”,被害人裴某某也说王双欢拉过二三十次她的肩带,“如真如几位被害人所说,王双欢在学校里对她们实施过的猥亵行为少说也超过了60次,公安局与检察院却说没有调取到任何能证明王双欢存在猥亵事实行为或者说对王双欢不利的监控录像,但却在审讯王双欢时有意无意地多次提到已查看了王双欢猥亵女生的监控录像,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问题学生都曾被处理
上述录音中提到了6名被害人被王双欢曾作出处罚处理,6人存在打击报复的动机。
该校教师邓巧(化名)曾担任过被害人曹某、任某某、张某某的班主任。其在两份《情况说明》中均提到:被害人田某某、曹某、任某某、张某某、裴某某经常故意违反校规校纪,且存在校园暴力、早恋等严重违反校规的情况,是校内知名的问题学生。
田某某、曹某被通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在疫情上网课期间多次被各科老师通报批评,包括不交作业、旷课、迟到等各种违纪情况。社交平台的记录还显示,田某某、曹某、任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证人之一)均存在早恋现象,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恋爱状况。
新证据显示,2022年5月14日,田某某被王双欢开除回家;此外,曹某、任某某、张某某也因欺凌一位女同学被王双欢处理;裴某某、郭某某均因严重违纪而被王双欢停课处理;6名被害人的家长都向王双欢求情复课,但因确实屡教不改而被王双欢拒绝。
上述录音和向法庭提交的QQ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王双欢被抓后,返校的田某某、曹某还大肆宣扬是他们把王双欢“整进去了”。
案发后,王双欢执教年级的多名老师及他所带班级的55名学生均签署了《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在与王双欢平时的相处中,王双欢并不存在强制猥亵、侮辱学生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签名的除了1名一审时指控王双欢的证人,还有田某某的6名室友,此前田某某报案供述这些室友是知晓她被王双欢猥亵的人。但在一审期间,法院认为该证明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澎湃新闻从参加庭审的人员处获悉,6名被害人之前均被王双欢处理过,是否是打击报复诬告成为此次二审庭审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申请启动“排非”程序
二审庭审当中,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程序证据排除程序,并申请2名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调查,要求播放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当庭查实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主体资格、法定人数方面均严重违法。
王双欢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出庭作证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落名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参与本案的办理,其在《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系伪造,且当庭作伪证,4次审讯均由辅警全程操办,这些已被二审法庭当庭查实。
王双欢的辩护词显示,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王双欢的询问笔录文首部分均记载了王双欢的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西潘庄***号”,然而,王双欢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在清河县公安局,时间长达25天,该程序明显违法。
对此,侦查人员当庭陈述称,疫情期间看守所有规定,新入所的人员需要提供“30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以根据监所的规定王双欢当时进不去。
根据二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证据:清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清河县公安局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也是王双欢被清河县公安局关押在公安局内的期间),陆续有本地的人员因违法被处罚而送往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拘留。且《河北省疫情防控通知》第3页对于入所收押的要求明确写着“48 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和近30日轨迹”, 而并非侦查人员向法庭所称的需提供“连续30天内的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通知》的内容与侦查人员的辩解直接冲突。
据王双欢在接受辩护人会见时描述:办案人员多次给王双欢本人及其家属提及已查看了王双欢猥亵女生的监控视频,实际上并没有调取到监控视频,在两次庭审中并无“监控视频”向法庭提交。
此外,二审中王双欢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显示,上述政府协调会议录音中提及,被害人田某某一家与清河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李某某存在利害关系,两家关系密切,平常田某某称呼李某某为“大爷”;被害人曹某与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存在利害关系。
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将以上陈述及新的证据均已提交给了法院,法院将择期宣判。(澎湃新闻记者 王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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